亞洲留台校友會組織簡章
Convention Of Taiwan Alumni In Asia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議定名為亞洲留台校友會聯誼會。
簡稱:「亞洲留台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各亞洲留台人,促進留台人之團結合作、結合留台人之力量和知識,促進彼此間之學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本會議之宗旨如下
1.聯繫亞洲留台校友會加強互助合作。
2.促進文化學術交流。
3.加強經濟貿易發展。
4.鼓勵未成立留台校友會之地區,盡速成立校友會。
第三章:會議
第四條: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各地輪流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當屆會議,決定下屆開會之地點。
第六條:會議之日期、會場及行程,由主辦單位擬定,開會之書面通知於三個月前發出。
第四章:組織
第七條:參加本會之各單位,必須是在各地區的校友會總會/籌委會。
第八條:開會期間,由輪值單位主持會議及處理當年之會務。
第九條:在台北設立永久聯絡處,推動各項活動。
第十條:休會期間之一切有關事務,由永久聯絡處負責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臨時會議之召開,需至少兩個地區之校友聯合提出,並決定日期、地區。
第十二條:本會得推舉顧問,任期一年。
第五章:參加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會議出席代表如下
1.各地區校友會/籌委會主要負責人三人為當然代表。如上述三人不克出席,可由校友會委任。
2.其他留台人得遨請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邀請顧問及有關人士列席
第六章:經費
第十五條:出席會議之各代表赴會的各項費用自理,會議之經費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會議之議決案,必須由最少三分之二出席地區單位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