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聞稿】
大學校院優秀僑生畢業後可申請留臺實習
日期:100年5月11日
發稿單位:僑民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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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優秀僑生畢業後到國內產業界實習,教育部於本(100)年5月11日訂定發布「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使今年度國內大學校院畢業的優秀僑生即可依該要點規定,於取得實習機構的實習同意文件後,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過學校審核後,由學校列冊送教育部審查;並由學校依教育部審查結果,協助申請獲得許可的畢業僑生申辦居留,留臺實習。
目前僑生於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後,除少部分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可延長居留6個月參與教育實習外,其餘依照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只能延長居留最多3個月效期,並以9月30日及3月31日為最終居留日期,必須離境,因此,大多數的國內大學校院僑生於畢業後無法繼續在臺居留,如要留臺工作,則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影響所及,造成海外優秀華裔學生選擇來臺就學誘因相對降低,而國內各界招募國際人才成本及困難度相對提高。
為落實行政院全國人才培育會議結論「佈局全球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政策方向,教育部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已先行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增列「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並訂定本實習作業要點,俾使僑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有所規範。
依要點規定,畢業僑生申請實習的許可時間,每次為六個月,期滿得申請展期一次,最長可延長至畢業後一年。實習機構應與畢業僑生簽訂實習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並應視實習內容、性質,為畢業僑生投保意外傷害相關保險,以確保其權益及職場安全。實習期間,未經學校報請教育部同意,畢業僑生不得轉換實習機構,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的工作。不論實習機構或畢業僑生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畢業僑生有適應不佳或表現不良情形,經查證屬實,得中止實習契約或廢止實習、居留許可。
提供大學校院優秀畢業僑生留臺實習機制,就僑生言,不僅可協助其學以致用,獲得實務經驗,且有助於提升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及後續進入職場的表現;相對的就提供實習的產業界言,則可就近觀察畢業僑生的發展潛力,有助於國內人才的延攬或海外幹部的培育,積極儲備國際人才資源。尤其畢業僑生實習結束後返回僑居地,如能為當地臺商企業所用,以其所具備的多種語言能力及對國內環境的了解,必將能擴大我國產業界的國際連結,協助我國國力的對外延伸,甚至可吸引更多海外優秀人才願意來台留學並為我所用,營造雙贏的局面。
附件: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