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及章程
世界廣東同鄉總會章程
一、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八日第一屆成立大會通過。
(內政部七九、十一、三十台內社字八七六六一三號函核准)
二、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八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三、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台內社字第○九四○○一二六五七號及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九四○○一九二三○號函核准)
四、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九八○一五○七五二號函核准)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世界廣東同鄉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WORLD KWONGTUNG COMMUNITY ASSOCIATION」
第 二 條:本會設立之宗旨在促進全世界廣東鄉親之聯誼與團結,加強合作,發揚廣東精神,共謀海內外同鄉文化、經濟、福利事業之健全與發展,並竭誠協助當地社會舉辦公益事業。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分會或辦事處,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 四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為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及外交部。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及鄉親調查聯絡事項。
二、關於中華傳統文化教育之傳承及嶺南本土文化暨優良習俗之研究維護事項。
三、關於會員及鄉親間經貿福利企業及教育之聯繫研究事項。
四、關於海內外華僑鄉親之聯繫及一切服務事項。
五、關於國民外交之活動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屬廣東同鄉(含廣州市、海南島、欽廉地區),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在海內外自由地區,有戶籍(住所)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及附身分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在海內外自由地區以廣東及其所屬各州縣市局同鄉名義,組織之機構或團體(以所在地合法機關團體承認者為準)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費暫定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暨總會對各地區分會辦事處、社團經收入會費 。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二○○元(港幣六○元,美金八元)。常年會費新臺幣五○○元(港幣一五○元,美金二○元)。
個人會員,如一次繳交常年會費新臺幣五、○○○元者(港幣一、五○○元、美金二○○元)以上。即為個人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區分為甲、乙、丙三種:(自由認定一種繳納之)。
甲種:入會費新臺幣五、○○○元(港幣一、五○○元、美金一九五元)。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元(港幣三、○○○元,美金三九○元)。
乙種:入會費新臺幣四、○○○元(港幣一、二○○元、美金一五五元)。常年會費:新臺幣八、○○○元者(港幣二、四○○元、美金三一○元)。
丙種:入會費新臺幣三、○○○元(港幣九○○元、美金一一五元)。常年會費:新臺幣六、○○○元(港幣一、八○○元、美金二三○元)。團體會員,如一次繳常年會費新臺幣五○、○○○元者(港幣一五、○○○元,美金二、○○○元)以上,即為永久團體會員。
三、總會對經收會費及常年會費分配辦法:
國內各地同鄉團體會員得留用百分之七十,繳交總會百分之三十。
海外各地區分會或辦事處得全部留用。
第 八 條:會員(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敗壞團體名譽、或詆毀本會組織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交會費者,視同退會,團體會員亦同。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惟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始生效。
第 十一 條: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會員有出席會議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個人會員」或每一「團體會員出席代表」為一權。
團體會員依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規定其出席代表人數:
甲種團體會員及永久團體會員,出席代表十名。
乙種團體會員及永久團體會員,出席代表捌名。
丙種團體會員及永久團體會員,出席代表陸名。
第 十三 條:會員有參與本會公共活動,享受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及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立組織如下:
一、本會會員大會。
二、本會理事會。
三、本會常務理事會。
四、本會監事會。
五、本會常務監事會。
六、本會各種委員會。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卅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監事會置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選舉之。本會係世界性組織,所有理事及監事選出之名額,國內及國外依比例之限制:國內佔三分之二,即應選出理事二十四人,監事八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國外佔三分之一,即應選出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於應屆理監事選舉年度會員大會中,分別由國內外出席之會員及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按選舉比例名額計算之,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由抽籤定之。如遇缺額遞補時,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名譽職人員。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副會長、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會長,選四人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副會長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案。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一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於常務監事內選舉一人為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擔任監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廿二 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並不得兼任會務人員,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三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四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五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會務,視需要設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前項會務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會務人員工作任務與權責,由秘書長訂定後提理事會通過後實行。
第 廿六 條:本會的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
第 廿七 條:本會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得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經理事會之通過,得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八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如召集時應於兩個月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九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海外會員應有會員十分之一,國內會員應有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卅一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二 條:常務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以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與會人員。
第 卅三 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卅四 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五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政府補助款項。
三、海內外各界捐款。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卅六 條:本會會員及各界人士或團體樂助捐款,其樂捐獎勵辦法另定之。
第 卅七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八 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卅九 條: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十一 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