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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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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孫中山的政治道德觀
作者:黃人傑

淺談孫中山的政治道德觀
作者:黃人傑


一、前言
自從台灣開放黨禁以後,很快出現政黨輪替現象,應該被視為民主進步的象徵,但是卻帶來一連串政治惡鬥的結果,不但傷害人民的感情與族群的和諧,嚴重破壞倫理道德與法治,阻礙政策制度的推展,迫使國家政經空轉了十幾年。愚蠢無知的內鬥耗損了無數的民力國力,主要原因是爭選票的政客與政黨,完全淪為騙取統治權的工具,比賽說謊,只求個人與派系的利益,講求權謀利害關係,毫無誠信廉恥之可言,致使國家發展面臨空前的危機與劫難;此時,看看孫中山對政治道德的主張,其耳提面命盼能發揮遏阻政治亂流與逆境的功效。
二、政治道德的意義與重要性
所謂政治道德,意指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礎與規範為何?民主政治的首要概念強調「主權在民」,民者通指全體人民或國民,非單指公民;所以,孫中山主張的「國民革命」其道理正合此義。亦即合乎絕大多數人民或國民的意願與利益,這點是解釋孫中山對政治道德的最重要根據與看法。
每一個人都有群己與公私之關係,國家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與真正的自由平等,維護所有個人的權益就是維護群體最大的權益,能盡個人之責任與義務就是能實踐私德,盡私德最主要的目的與價值就是發揮最大的公德;捨己化私並非是真正的無私,「無」非指「不存在」而言,它是指一種人生的修養工夫與價值心境,「無」實意味着避免蒙蔽無知、無掩飾、無障礙,讓合理的己與私存在,並求最有利的彰顯出來。若是喪失了良善的己私,也就無法樂群好公了。
孫中山曾解釋政治即是管理眾人之事,但要遵守那些道德規範呢?用現代人的標準來看,除「依法行政」,守法即是最基本的道德約束之外,在法治社會最重要的道德規範就是人人信守「誠信」原則,只要講求誠信人人既可克盡私德本份,同時又可善盡公德增進公益,這是實踐政治道德最佳的兩全其美辦法。
三、孫中山的政治道德觀
孫中山在<民權主義>第一講中說:「環觀近世,追溯往古,權的作用,就是要來維持人類的生存。人類要能夠生存,就須有兩件最大的事,第一件是保,第二件是養。」這是革命必須實踐的二種政治道德,保民與養民既是革命公德,也是革命初期最基本的工作要務與神聖使命。在<孫文學說>第四章又說:「物種以競爭為原則,人類則以互助為原則。社會國家者,互助之體也;道德仁義者,互助之用也;人類順此原則則昌,不順此原則則亡,此原則行之於人類,當已
數十萬年矣。」我們知道社會國家係實行公德之體,道德仁義即是實踐政治道德之用。孫中山不僅提出體用說解釋政治道德的體用觀念,並強調仁義道德的重要性,此即孫中山的政治道德核心思想,當時指的是仁義思想,而非今日所強調的誠信主張,我們需要繼續思考比較其兩者之關係。
我們可視仁與誠是體,義與信是用,仁者愛人,心存誠敬,義者宜也,信實可靠。所以仁義層次較高,偏重內修,誠信層次較低,偏重外應。就體用說而言,通常皆以「互為體用」來解釋,然而就體而言,又有體中之體與體中之用二種狀態;就用而言,也有用中之體與用中之用二種狀態。無論仁義或誠信,中山先生提出
互助來取代競爭或鬥爭,這是中山先生最高明的政治道德見解,亦即把互助用於仁義,在民主法治社會則要把互助用於誠信,而非利害關係的惡鬥。
民國六年,孫中山在<中國存亡問題>一文中,曾謂「國家自有國家之目的,不徒為戰爭而存立。有時國家不能不戰爭者,為達其國家存立發展之目的,而後以戰爭為手段耳。……夫以一國為孤注而求勝,則必其捨戰爭以外,別無可以求其生存發展之途者也。必其利害為一國人公共之利害,而非一小部分之利害。故國人樂於從事戰爭,進戰不旋踵,傷廢無怨言也。」於此,孫中山言及利害關係時
的政治道德判準是「為一國人公共之利害,而非一小部分之利害」,足可作為
民主法治的政治道德思維基礎。
人是萬物之靈,人又是政治的動物;人類為自衛和覓食不能不合群,合群就必須互助,實行互助就產生了道德。因此,孫中山在<民族主義>第六講又謂「大凡一個國家所以能夠強盛的原故,起初時候都是由於武力的發展;繼之以種種文化的發揚,便能成功。但是要維持民族和國家長久的地位,還有道德問題,有了很好的道德,國家才能長治久安。」這是孫中山政治道德的精義所在。
四、結語
孫中山在<民權主義>第一講中說:「民權時代,是好人同惡人爭,公理和強權爭。」事實上,善與惡之間的鬥爭,從歷史與現實社會,以及人性的弱點上來看,短時間之內很難取得平衡,亦即善良大部分都鬥不過邪惡,因為善良之人不會不擇手段,不會不講是非,對錯;而邪惡只顧利害,只有少數人自己,只有集團或幫派,很少考慮他人的權益,更缺乏國家社會觀念,既使偶而附和公益也只是滿足私利之藉口或當作工具手段而已。
好的政治道德一定是贊同多數決定與尊重少數的原則;所以,孫中山在<民權初步>第九章中又謂「尋常通例,贊成或反對之表決,皆定於大多數;此除少數特別事件之外,莫不皆然也。……在改章程、修憲法、及罷免會員等事,常需三分之二之數。……其他之事件,由僅僅大多數通過,而致大不便者,須立以需更大多數之例,「以防範之,庶為萬全也。」對於尊重少數,孫中山更謂「少數之報告,此為不同意者之報告,謹於正式報告之後,會眾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確
有見地,則可以之代多數之報告耳。」孫中山自幼深受西方民主法治政治的影響,所以創建中華民國就是要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民國七年辭大元帥職時,臨行通電說:「民主政治賴以維繫不弊者,其根本在於法律。」
民國十二年在<全國律師民刑新訴狀覽>序言中又說:「立國於天地,不可無法也。立國於二十世紀文明競爭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保障人權,亦所以遏邪障。」我們知道法律是維護國家社會之秩序與正義,而且依民主程序而制定,政府和統治者也受法律監督和限制,民主政治堅持法律至上,同時堅信人人守法是最根本的政治道德基礎。
孫中山的民主社會所重視的政治道德除互助外,特別注重「服務」。因此在<民權主義>第三講中謂「天之生人,雖然有聰明才智的三種不平等(先知先覺、後知後覺,不知不覺),但是人心必欲使之平等,這是(政治)道德上的最高目標。……要達到這個最高的道德目的,……要調和這三種人,使之平等,則人人應該以服務為目的,不當以奪取為目的。」人類自入文明之後,則天性所趨,向於互助之原則,以求達到人類進化之目的矣,即孔子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大同世界,其理想自古至今始終如一。
(作者:前台灣師大三研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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