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定名海外在台僑生校友聯合總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在台僑生,發揚互助精神,共謀福利,聯誼情感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畢業聯繫科為聯絡處。
第四條:本會由各地區校友會聯合組成。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各校友會(印尼、越南、緬甸、高棉、寮國、泰國、馬來西亞、韓國)輪流擔任任期一年。
第六條:本會每年舉行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各地區校友會分別推派代表三至五人出席。
第七條:本會經費由各校友認捐及請有關單位補助。
第八條:本章程各校友會代表一致通過後,並報請僑務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